亲办案件
一、相关法律规定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可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被执行人破产。
《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 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中院为原则,基层法院为例外)。
第五百一十四条 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执行案件相关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是否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告知执行法院。不予受理的,应当将相关案件材料退回执行法院。
第五百一十五条 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保全措施。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被执行人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
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恢复执行。
第五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四条 执行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应加强对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有关事宜的告知和征询工作。执行法院采取财产调查措施后,发现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应当及时询问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否同意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均不同意移送且无人申请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企业法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 执行部门应严格遵守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内部决定程序。承办人认为执行案件符合移送破产审查条件的,应提出审查意见,经合议庭评议同意后,由执行法院院长签署移送决定。
第七条 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应当于五日内送达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受移送法院破产审查期间提出,由受移送法院一并处理。
第十三条 受移送法院的破产审判部门应当自收到移送的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受移送法院作出裁定后,应当在五日内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并送交执行法院。
二、执行转破产程序图解、工作流程
执转破可以根据工作流程分成三个环节:决定程序、移送程序和审查处理程序。
1.决定程序
该程序发生在执行法院,关键是严格把握执转破的条件,即符合破产法要求的三个要件:
(1)、对象要件。
(2)、意思表示要件。
(3)、破产原因要件。
2.移送程序
移送程序发生在执行法院和受移送法院之间,在执行法院做出移送决定后,应当将规定的材料移送给受移送法院。
受移送法院,地域管辖上,为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级别管辖上,以中级法院为原则,基层法院为例外(经高院批准)。
绝大多数执行案件都在基层法院,为加强监督、避免异地移送的随意性,移送异地法院的执转破案件需要经基层法院所在地的中级法院审核同意。
受移送法院立案部门负责接收移送材料,不得拒绝接受移送:如认为材料不全,可以要求补齐材料;如认为案件不应由其管辖,可按移送管辖的程序处理。
3.审查处理程序
审查处理程序发生在受移送法院的破产审查部门,在30天内做出破产审查裁定之后,将裁定5日内送达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并送交执行法院。
如果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执行法院不得重复启动执转破程序,而应恢复执行程序。但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可以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即进入一般的破产申请启动的程序。
如果裁定为受理破产案件,执行法院应于7日内将被执行人财产移交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或管理人,案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三、下步措施
向执行法院申请驰纬公司破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除递交申请外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1)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2)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3)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申请破产时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应根据法律相应规定,说明债务人拖欠申请人债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务人已符合破产条件,申请人因此以债权人资格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
2.申请人资格证书、营业执照、身份证明。
3.债权性质、数额、有无财产担保情况并附相应证据。
4.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已呈持续状态的有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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